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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8-26 ]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基础培训。
    基础培训由各市律协组织,时间25天,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应当相对集中,应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完成;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提前制定集中培训计划,书面报省律协备案;集中培训结束后,应当将基础培训实施情况报告及实习人员的有关档案资料书面报省律协备案;各市集中培训期间,省律协将安排人员对培训情况进行实地查看。
    基础培训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实务知识、执业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方式以授课为主,总计不少于120课时,其中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培训不得少于40课时,可以适当组织专题讨论、模拟诉讼、现场观摩等。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编写的集中培训大纲和教材,各市律协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教材,应当事先报省律协审查同意。
    基础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报名参加第二阶段培训,不合格和参加培训时间不足20天的应当重新参加基础培训,重新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二)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由省律协组织,时间5天。
    专题培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培训方式以授课为主,总计不少于30课时;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专题培训,重新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二、其他事项。
    (一)各市律协可以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但是应当自组建之日起30日内报省律协备案。
    (二)各市律协组织实习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可以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推荐的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自行选聘授课教师,但是应当事先报省律协审查同意。
    (三)为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对于具有高学历和特殊专长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律师协会可以对其集中培训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和分担。
 
山东省律师协会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山东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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