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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修订下发了《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社会和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具备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1)创建单位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2)创建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3)创建单位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4)创建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维权行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5)创建单位及其成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6)创建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管理办法》规定,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公示。采用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评选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3)评选。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4)命名。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通过评选获得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5)注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管理办法》规定,“青少年维权岗”执行以下工作制度。(1)承诺制度。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本职工作中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以便青少年知晓并监督落实。(2)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发放区域范围的12355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推动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3)“青少年维权岗联系点”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使工作向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层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4)考核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授牌后,即进入两年的考核期,两年期满后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的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5)晋级制度。创建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通过考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上一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6)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实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的基层部门负责人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与评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委托地方团组织或相关行业系统进行培训。(7)监督制度。由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创建单位的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经检查核实,情节严重的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2)发生严重影响系统(行业)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3)在创建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评等情况,经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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