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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超事迹简介

陶志超,男,1969年2月出生,1991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6月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8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二级律师。 陶志超从事律师工作十六年,律师业务理论研究成果显著,有20余篇论文在报刊发表或在全省律师业务业务理论研讨会上获奖,共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1200余件,为当事人追回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亿余元。所办理的多起案件都是在全省、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北京青年报》、山东电视台、《淄博日报》等媒体都曾经对该同志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过报道。在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全市重大经济项目法律论证工作20余次,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疑难案件法律论证10余次,工作成绩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还免费为残疾人、青少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30余人次,还与所内其他合伙人一起连续10年赞助沂源县贫困小学的十名困难学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先后获得“淄博市优秀青年”、“ 淄博市新长征突击手” “淄博市十佳青年律师”、 “淄博市十佳律师”、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执业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陶志超事迹材料
陶志超,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1991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6月,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二级律师。1991年8月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主要事迹如下: 一、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忠于宪法和法律,顾全大局,时刻把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工作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 律师在工作中接触的多是社会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社会个体的纠纷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陶志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顾全大局,自觉把党的方针政策精神融入案件的代理思路,引导当事人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去处理相互之间的争议和矛盾。该同志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先后参加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及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法律论证会20多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近30份,这些意见均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好评,也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还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直接主持处理群众上访案件10多次,通过给上访群众宣讲法律政策等方式,成功化解非法上访100余人次,并利用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上访群众提供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的法律指导意见。在该同志参与处理的上访案件中,有90%以上得到了妥善处理,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立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律师岗位上恪尽职责、忠于职守,律师工作成绩显著。 陶志超先后担任淄博市人民政府以及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能白杨河电厂、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30余家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为这些顾问单位起草、修改、审查法律文书12000余份,提供法律法律咨询意见15000余条。特别是自2003年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坚持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先后20余次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全市重大经济项目的法律论证工作,为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出具书面法律意见10余份、审查有关的法律文书40余份并提出修改意见100余条。所参与的淄博市污水处理公司TOT项目、总投资12亿元的璀璨中华文化影视园项目、淄博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等,均是在全市、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项目。 陶志超先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200余件、行政案件100余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00余件,为当事人追回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亿余元,先后有十余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所办理的多起诉讼案件都是在全省、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参与辩护的福建詹某在淄博经营化工原料偷税案,被检察机关指控偷税400余万元,最终被无罪释放;代理的淄博某化工厂诉原厂长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陶志超利用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巧妙取得关键证据,最终为原告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山东电视台曾经对此案予以报道;代理的15位高中毕业生诉某教育局和某报社虚假留学广告纠纷案中,为调查事实真相,该同志先后走访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南美某国驻华大使馆、中国驻南美某国大使馆等,最终为原告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北京青年报》、《淄博日报》等媒体把此案作为警示性案例予以广泛报道;江苏某图书出版公司诉北京某教育科技研究中心著作权纠纷案,陶志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前精心准备的证据材料达200余份共有5000余页,开庭时仅需要举证的原件材料就装了整整两个大纸箱。由于准备充分,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原告就当场申请撤诉,给被告避免经济损失3000万元。该同志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服务质量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勤奋好学、敬岗爱业、精心钻研律师业务理论,在律师业务领域坚持不断总结和创新,在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 陶志超同志从事律师工作16年以来,坚持每年到北京、上海等地参加全国律协及有关部委组织的业务理论培训。通过努力,该同志于1993年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的证券律师从业资格、于1998年取得了山东省政府批准的股份制改制业务资格、于2001年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是全国、全省最早取得这些资格的律师。2002年6月,通过三年的刻苦学习,陶志超同志又取得了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该同志在工作中十分注重业务理论研究,最近几年所撰写的《重塑实习律师制度,改变实习律师命运》等20余篇论文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或在全省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该同志在律师业务领域没有局限于传统的诉讼业务,而是坚持创新开拓了公司设立、股份制改制、证券发行上市等非诉讼业务领域,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把业务范围也扩展全省各地,所承办的业务经常受到企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好评。2003年,该同志应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邀请编写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教案,并在济南证管办举办的培训班上授课。2005年,该同志受聘为我省第一家农村信用社改制试点项目——张店区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独创性地设计了规范科学的改制方案,并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淄博监管局的认可,为我省农村金融机构改制项目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经验。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带头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嘉奖,是全市律师行业的先进代表。 陶志超作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主持制订了本单位自律规则和规章制度,带头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该同志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重,严于律己诚信执业,经常受到委托人的褒奖,从未有过被委托人投诉或其它违规执业纪录。对于前来求助且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当事人,该同志也从不拒绝,其中淄博沣水煤矿职工秦某就因工伤认定、不服单位开除决定等前后6次到事务所求助,陶志超均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此外,陶志超作为全市残疾人维权岗和青少年维权岗的主要负责人还免费为残疾人、青少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30余人次,还与所内其他合伙人一起连续10年赞助沂源县贫困小学的十名困难学生。 该同志除连续多年在本单位被评为“优秀律师”、“优秀合伙人”、“先进工作者”外,还先后获得共青团淄博市委授予的“淄博市优秀青年”、“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获得共青团淄博市委、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律师协会等授予的“淄博市十佳青年律师、“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市十佳律师”荣誉称号,获得山东省司法厅授予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执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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