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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金凤律师事迹简介

高金凤,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5月至1998年6月在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执业,1998年6月创办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高金凤律师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影响重大。1998年承办的李龙翔盗窃重审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使李龙翔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无罪释放。2001年、2006年她分别为山东省首起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被告人刘行林、故意杀人罪案的被告人戚万民作了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均被采信。 高金凤律师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002年她为魏宗卿交通事故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历尽2年多的诉讼,为魏宗卿索赔5万多元。与此同时,她奔走呼吁社会向受援人捐款3万多元,使魏宗卿顺利的进行手术。对此,东营市电视台做了专题报道,东营日报、鲁中晨报均连续报道了该案,2006年人民日报电子版、中国普法网也刊登了该案。 高金凤律师还十分注重理论研究,有两篇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由于不懈的努力,高金凤律师先后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授予“山东省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山东省优秀女律师”等荣誉称号。
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金凤律师事迹材料
高金凤,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5月至1998年6月在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执业,1998年6月创办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高金凤律师自执业以来,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执业中从没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她办理了许多重大有影响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为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并热心关爱公益事业,为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多次表彰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 1997年2月,高金凤律师代理东营市烟草专卖局参加与河北沧州烟草专卖局工业品供销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多次到外省调查、了解情况,掌握了详实的证据材料。庭审中据理力争,提出了合法如理、切实可行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也折服了对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为委托人避免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2004年,利津县明集乡东堤村村民委员会使用了40多年的土地100亩,被县政府确权给了邻村,两个村的村民长期上访,并发生了械斗,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为此,东堤村委会委托高金凤律师办理。高金凤律师一面向他们讲明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代理他们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继而进行了二年三审的行政诉讼,“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最终为东堤村委会争回了100亩土地的所有权。 高金凤律师曾办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1998年,李龙翔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高律师担任了李龙翔的二审辩护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她继续担任被告人李龙翔的重审辩护人。高金凤律师提出案发时李龙翔正在单位上班,没有作案时间,不可能出现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李龙翔最终被改为无罪释放,该案在当地司法界引起较大的反响。2001年高金凤律师担任河口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山东省首起私分国有资产罪案被告人刘行林的辩护人,提出的企业备用金非国有资产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刘行林被判决无罪。2006年高金凤律师在担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被告人戚万民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中,发现被告人答非所问,神智不清,遂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合议庭采纳了她的意见,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戚万民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戚万民不负刑事责任。 高金凤律师非常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理了许多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1999年她接受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东营市首起雇凶杀人案的第二被告人李乃柱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发现被告人李乃柱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在第一被告人与其他几名实施杀人的被告人间进行联络的作用,既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仅是为了第一被告人承诺给他介绍一份工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属于罪大恶极之人,应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她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李乃柱被判死缓,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高金凤律师又接受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魏宗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18岁的少女魏宗卿幼年丧父,与患有股骨头坏死病的残疾母亲相依为命,中专毕业后到东营打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6昼夜才苏醒过来,肇事者拒不交纳赔偿金,因无钱做手术,不得不出院。一年多来,魏宗卿母女贫困交加,只能在东营市火车站的连椅上过夜,靠检破烂为生,根本无钱做手术治伤。高律师了解了实际情况后,她讯速将魏宗卿的遭遇和肇事者的态度向有关部门做了反映,要求尽快解决,并免费把她们安置在其亲属经营的小旅馆内,给她们送去了衣物和食品。在她的奔走呼吁下,各行、各业为魏宗卿捐款3万余元,使魏宗卿顺利的进行了手术。她又代理魏宗卿提起民事诉讼,协调法院缓交了诉讼费。庭审中她义正词严,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被采纳,法院判令肇事者赔偿魏宗卿经济损失5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肇事者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高律师又与执行法官一起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在她的努力下,历经磨难的魏宗卿母女终于拿到了赔偿款。母女俩热泪盈眶的把绣有“正义普照大地,法援恩泽无限”的锦旗献给山东省东营市法援助中心。由于该案对社会和谐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东营市电视台做了专题报道,东营日报、鲁中晨报进行了连续报道,2006年人民日报电子版、中国普法网均予以刊登。 多年来,高金凤律师为妇女维权办理了多起婚姻家庭案件,用法律手段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05年她接受了老年妇女牛某某的委托,担任其离婚案的应诉代理人。她了解到牛某某与丈夫刘某某(原告)系老年再婚,婚后牛某某对刘某某无微不至的照顾,俩位老年人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刘某某的子女为分到财产,迫使刘某某提出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牛某某将居无定所、老无所养。于是,她分别做刘某某及其子女的工作,并积极与承办案法官沟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牛某某捧着法院的判决书,激动的热泪盈眶。 为了提高业务竞技能力,高金凤律师还十分注重理论研究。她撰写的论文《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获山东省司法厅1999年度“百篇论文”三等奖,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诉讼法论丛》第3卷中发表。撰写的论文《张冠李戴判无期律师雄辩改无罪》一文,在国家级刊物《著名律师精彩辩护词》中发表。 由于不懈的努力, 2003年高金凤律师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等8个省直单位评为“山东省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2004年被山东省东营市司法局、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授予“残疾公民爱心法律顾问”活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2005年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2005年被山东省东营市司法局授予“全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2006年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女律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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