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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施展女律师特有的风采
[ 发表时间:2007-11-5 ]
 

 


    我自1989年5月从教师队伍调入律师队伍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近18年。在这期间作为一名专职女律师,市妇联、市司法局对我的律师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使我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充分体会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真正感觉女律师特有的风采。
    近几年我先后为泰安市几十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顾问单位代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管理,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尤其是自2001年我开始为山东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站)担任法律顾问以来,从电站基础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到具体的合同起草、谈判、正式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等各项上作我都积极参与。并帮助电站协调与周边村民友好合作关系,确保这项投资近五十亿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质量优良。电站自2001年开始建设至今一直聘用我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我的工作表现得到电站历任领导的肯定。
    随着法制教育纳入中学素质教育之后,我于2002年被泰山学院附中聘任为法制副校长。为末成年的中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成为我义不容辞的职责。我多次为全校师生进行法制讲座,组织学生举办模拟法庭民事审判活动,让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亲身体会法律在民事审判中的公正作用,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一活动被泰安电视台录制和播映,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在为受害妇女维权工作方面,市妇联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协助,使我在执业中不仅依法保护了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使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歧视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在外包二奶等破坏婚姻家庭的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我每年都办理十几件刑事辩护案件,2003年10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我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王某某时,这位二十一岁的成年男子一见我就放声大哭,边哭边喊冤,说他根本不是本案的凶手。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我多次到案发现场和目击证人住处调查取证,大量的证据材料终于证明王某某确实不是本案的被告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核实了我所调查的证据材料,结合本案卷宗材料中的疑点,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公诉机关主动撤回了起诉,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历经近半年的调查取证,也认定王某某不是凶手,无罪释放了王某某。另外在一起为抢劫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中,我通过调查取证核实赵某某作案时虽然户籍年龄已满18周岁,但其他实际年龄不足16周岁,他是因母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他三年后报的户口,但报户口时被本村的会计将时间报错了,多报了两周岁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我所调查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了核实,认定赵某某的实际年龄就是不满16周岁,最后对他判处缓刑。
    另外,我每年都办理大量的涉及房地产、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律师工作虽然非常繁忙和辛苦,但能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创建和谐社会尽到律师应尽的职责,便是律师的最大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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