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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程序及需要报送的材料
[ 发表时间:2007-12-28 ]
    一、程序
    1、律师事务所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司法局审查;
    2、主管司法局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查;
    3、市司法局经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二、需提交的材料
    1、主管司法局的审查意见;
    2、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
    3、律师事务所关于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合作人会议关于组织形式变更、合作人身份变更、合作所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结(含律师协会会费缴纳)、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办公场所和字号使用、未办结业务的处理等所作出的决议(需由全体合作人签字);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合作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6、律师个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保证书(所有律师);
    7、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合作人与变更后的合伙人之间,就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移转、办公场所和字号的使用、其他权利和义务的继承等签订的协议;
    8、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9、合伙人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合伙人出资的验资报告;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使用原办公场所的,应由原合作人作出会议决议并与变更后的合伙人就有关继续使用问题达成协议);
    12、合伙人登记表;
    13、合伙人执业经历证明;
    14、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15、合伙人会议关于推举负责人等有关事项的决议;
    16、《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17、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8、律师事务所及新推举的负责人,与聘用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用于存入聘用律师个人的档案);
    注:若合伙人不是原合作人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该合伙人与原律师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退出合伙、合作的证明或者协议,原为国资所占编律师的需提交辞职证明,非正在执业的专职律师的需提供职业状况证明和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2、该合伙人原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业务、案卷、财务、物品交接完毕,债权债务清结的证明。
    三、批准文件
    批准机关下发“关于准予XX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合伙的通知”。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省司法厅律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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