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省律师协会网站
首页 新闻中心 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 培训教育 行业规章 律师诚信 协会介绍 办事指南 司考信息 律苑风采 会刊之窗 律师论坛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关于举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处理实务及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培训研讨班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9-5 ]

 

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澄清了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确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各物业管理法律主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加紧制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近期颁布实施。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准确地细化了《物权法》中有关抽象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他们的颁布实施对物业服务和房地产企业法律纠纷的防范能力及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有关人员深刻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掌握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分析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各类物业纠纷,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决定举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处理实务及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培训研讨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
    二、参加对象
    各地建设行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各物业管理协会领导;各物业管理企业总经理、行政副总、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物业等相关业务的有关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房地产、物业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
    三、研讨内容
    (一)两部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立意、指导思想、突出特点及法理依据;
    (二)制订中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解读——结合典型案例分析:
    1、关于物权法所称“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界定;
    2、关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的界定;
    3、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情形的认定、行为无效的请求确认及相关举证责任;
    4、关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认定;
    5、关于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确定;
    6、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7、关于业主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及赔偿责任;
    8、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权利;
    9、业主共同权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生效裁判及诉讼利益归属;
    10、关于共有部分从事盈利后的收益分配和侵权纠纷处理;
    11、关于业主损害共同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种行为;
    12、关于相邻权。
    (三)从房地产开发视角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企业加强相应的法务管理;
    (四)物权法实施中有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的难点问题及其准确处理;
    (五)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结合《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典型案例解读:
    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纠纷;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及共同管理的纠纷及其处理;
    3、物业收费与物业维修纠纷处理;
    4、关于物业管理权和物业服务责任纠纷;
    5、关于物业共用设施致人损害与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纠纷的处理;
    6、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的约束力及其诉讼利益分配;
    7、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者毁损的赔偿责任及免责;
    8、业主私自搭建纠纷的处理;
    9、业主财物失窃或业主被侵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六)物业管理仲裁机制的建立与物管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探讨;
    (七)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解读;
    (八)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九)《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及其具体内容讲解(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负责等)。
    四、举办方式
    届时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辛正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室主任李大元及国内著名物业管理专家李钊出席演讲。
    五、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2008年10月12日——10月16日    青岛市
    第二期  2008年10月24日——10月28日    长沙市
    六、有关费用
    研讨费980元/人,会务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报名方法
    请参加代表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并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至报名处:
    传真电话:(010)62710643、62717841
    报名电话:(010)62710643、62717841、68985726
    联 系 人:陈龙彬    张红丽
    网    址:www.chinarese.org.cn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八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
二ΟΟ八年九月一日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

报名回执表.doc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5 www.sdlawyer.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归山东律师协会所有,若有问题请与山东律协联系
地址:中国济南经十路7号 电话:(0531)82923512,82923272 邮编:250014

全程网络策划: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