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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举办“金融纠纷与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3-21 ]

各有关单位:
    在金融业的发展更加国际化、市场化的今天,如何成功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已是我国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物权法、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丰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票据、债权债务及信贷担保等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呈现出了案件数量在民商事案件中保持较高比例、时间跨度长审理难度大、涉案标的额较大、涉及贷新还旧的借款纠纷案件比例较高、涉及刑事犯罪的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特点。
    为深入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推动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进程,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建设,促进金融监管科学架构的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全面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掌握银行金融纠纷、金融案件审判的相关原则、工作特点,深入探讨金融审判实践中银行法律纠纷风险控制及其对策,强化风险识别,完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构建金融机构前瞻性的金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纠纷而产生的风险;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体系良性运行的职能作用。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金融纠纷与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高级研讨会”。研讨结束后,将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类银行金融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评审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金融审判工作的法官;各政府金融办公室、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二、研讨内容
    1、《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物权法》实施后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内部控制
    2、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管理与监控——《反洗钱法》专题解读
    3、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前沿热点问题(如:破产条件的确立、审批程序、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界限和保护制度、重整与和解程序及清算程序等)
    4、担保物权的理解与适用及担保纠纷案件处理的相关问题
    5、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纠纷处理和银行债权保护
    6、金融纠纷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相关疑难问题处理
    7、金融案件执行程序中法律问题与银行债权保全
    8、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问题
    9、金融机构侵权的有关法律问题与金融侵权责任司法实践
    10、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防范及监管框架设计
    11、金融不良资产和不良债权处置的法律适用问题
    12、银行新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如:住房金融业务、银行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13、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14、票据结算法律问题与纠纷案件处理
    15、涉外金融案件处理的若干问题
    16、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及其风险防范
    三、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田勇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曹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审判员、法官、博士
    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
    尹  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管
    张  炜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王醒春   中国农业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四、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08年4月18日
    研讨时间:2008年4月19日—23日
    研讨地点:深圳市
    报名截止日期:2008年4月11日
    五、参加办法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200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注册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15282   52206454
    传  真:010—68515249
    联系人:张国华  13521224631
    邮  箱:sfbzhangguohua@126.com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六、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七、考察事宜
    研讨结束后,将安排与会代表免费赴香港二日游(自费项目、小费自理),请参加代表提前办理好港澳通行证并在报名注册表中注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8年2月26日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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