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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结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 发表时间:2008-2-19 ]

琴岛律师事务所   祝焕卫
(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经济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公司终结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建立及各方利益,而现阶段职工安置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阻力,因此职工安置问题的处理要依法操作,和谐推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职工安置问题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难点众多  依法操作   和谐推进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大量经济活动都是以公司为主体运作。公司终结是公司运行中的一个阶段,且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公司终结的模式主要有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虽然终结模式不同,但终结后必将产生一个清算的程序。清算工作内容包括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以下简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处理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清算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难度已经超过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成为清算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

    公司清算工作中的职工安置,牵涉社会、职工本人及其亲属、股东等各方利益,因此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一、职工安置直接关系社会秩序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司终结导致一个经济主体的消亡,而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职工因一方主体的消灭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而我国劳动市场现状是劳动力过剩,再就业体系还不完善。大批职工被推向社会,必然增加社会就业负担。如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职工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集会聚众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职工安置工作稳定顺利完结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使各种达到最优化组合,以实现其最大效能。公司走向终结是其无法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公司清算,就是对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等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果职工安置处理不善,必然使资源重新配置无法实现。
    三、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职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和股东利益。
    公司终结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对职工依法给予的补偿是职工生活费用的必须,如果这部分利益因职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善而受到损失或无法实现,那必然会损害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公司终结,各股东必然希望清算工作能够省时省力顺利完成,避免损失扩大。如职工安置未妥善处理,清算工作将无限期拖延,清算费用必将不断增加,股东利益将受损。

    公司清算各方希望职工安置能够顺利有效进行,同时职工安置工作中存在着大量难点问题,导致安置工作艰难操作。
    一、职工的就业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缺乏。
    我国经济模式是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劳动关系逐渐转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工作基本上由国家统一安排,劳动体制也基本上是终身制。而市场经济体制打破了劳动关系的终身制,失业成为市场经济必然产物,而职工的就业意识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模式中转变过来,依然存在依赖心理。同时大量职工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其没有意识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通过集会、上访、哄闹等方式来处理。职工就业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是导致职工安置困难的重要因素。
    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相关劳动政策复杂且不完善。
  现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繁杂,国家、省、市都有规定,劳动部、厅、局也有相关的文件。这些法规、规章、文件多杂且存在着冲突。这种状况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使用的法规并不多。对于公司终结中与职工如何终止劳动关系,具体补偿内容,违约金、女职工待遇等问题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依据。
    三、职工安置工作操作程序不统一,不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对公司终结情况下职工安置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职工安置问题只能逐步探索。由于无依据,各公司的操作模式多种多样,程序不统一,随意性较大。这种操作的无规、无序的状态,导致公司有利措施得不到有效执行,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
    四、政府配套机制不全。
    职工安置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社会各方。职工失业直接对社会秩序和政府就业机制产生影响。而现阶段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政府的应急机制,就业疏导机制,再就业机制等配套措施不全,也是制约职工安置顺利进行的因素。

    职工安置是清算工作的核心,虽有障碍也须推进完成。为使职工安置问题的顺利解决,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人性化操作,提高认识,积极疏导。
    人的问题解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思想意识的理顺和接受。如果职工对公司的解散以及安置方案予以理解和接受,那此工作的进程就会较顺利。因此职工安置工作进行前,须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工作,提高职工的再就业意识和法律意识。公司要做好思想疏导和安置方案解释工作,在有关通知和方案表述中尽量采用中性和柔和的词语,避免激化矛盾。职工安置的操作方式要具有人性化和民主性,以使操作进程和谐推进。
    二、依法、公开、公平进行。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职工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应享有的利益有了较清楚了解。职工安置只有依法进行,职工的合法权才会得到保护。职工安置工作面向全体职工以及不同社会层面,受到全部相关利益人群的关注。因此劳动关系终止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进行,以避免各方产生不必要怀疑和分歧。公司对职工的补偿除要依法之外,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包括本公司职工之间、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横向公平,还包括本公司与其他以前类似情况下的纵向公平。
    三、因地制宜,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文化、风土人情不同,再就业形势也不同,职工安置工作必然会受到以上个因素的影响。同时各地政府机构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因此职工安置工作也需要与这些政策相结合,因地制宜。只有适合具体实际情况的操作方案和措施才具有可行性。
    四、与政府及时沟通,作好相关配套措施及舆论的引导。
    职工安置工作牵涉到政府的许多部门和到当地社会秩序稳定。因此公司应当及时将安置方案,相关信息及操作日程通报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制定应急方案,同时应当提供积极的舆论引导,并进行就业疏导。

    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各方权益的有利保障都需要一个公正、合法、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公正的实现。在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操作程序比较适宜。
    一、获得公司终结的合法依据。
    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需要合法依据,如无合法依据则属于违约解除合同,获得合法依据是开展职工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终结模式不同则依据也不相同,公司解散则需要公司股东会的解散决议或上级部门的解散批准文件;公司被撤销则需要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公司股东会的解散决议;公司破产则需要法院的破产裁定。
    二、对职工劳动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职工的个人情况千差万别,只有了解清楚,职工安置方案才能有的放矢。同时公司经营中难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这些情况在公司正常经营中不会被发现,但公司一旦终结,许多问题就会暴露出来。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加班、工伤等问题在公司终结时会成为解决的难点,如果没有提前调查,那在职工安置中就会陷于被动。
    三、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系职工安置工作所依据的实体文件,职工安置工作都需要以方案规定为依据。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及可具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职工安置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安置方案应当由公司清算组制作,建议有专业律师的介入,以使方案具备合法性。安置方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及依据,终止时间,操作程序及时间顺序,各类职工的具体安置待遇,职工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责任。职工安置方案在职工安置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方案的制作要全面细致。
    四、将职工安置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股东会或法院、当地政府劳动部门。
    为使安置方案全面可行,征求各方意见成为必须。方案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安置费用的确定,也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法院责任,因此方案需要征求股东或法院的意见。由于劳动政策的地方化,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对当地政策以及再就业形势比较清楚,因此方案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必须的。
    五、根据反馈信息对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定稿。
    方案制定机构根据各方反馈信息,对安置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最终确定安置方案。方案确定并公布就不能轻易变动,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方案进行变动,方案就不会得到切实执行,安置工作无法开展。
    六、将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法院批准。
    方案须经有权机关批准才具有实施的合法性,未经批准的方案是无法获得有关机关的支持。
    七、将公司终结的情况以及安置待遇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对安置待遇的意见。
    公司终结和安置待遇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具体利益,工会和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权利的群体,因此有必要通知这些机构或人员。本条说明的是通知而非获得其同意,任何一个职工都不会同意公司终结,因其不是公司资产的权利主体。如果公司终结和安置方案要获得职工同意,那此项工作就无法进行。安置待遇系公司依法给予职工的,任何一个职工都希望补偿越多越好,因此要职工同意安置待遇也不现实,因此只是征求意见而已,而无须得到职工同意。
    八、安置方案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当地劳动部门对劳动问题具有监控和指导权利,对于大批职工劳动关系的终止,面临大量潜在的劳动争议,劳动部门有权也有义务进行介入和了解。
    九、提前劳动关系终止基准日三十日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
    送达全体职工并在公司醒目位置对公司终结文件及安置方案进行。同时安排专门人员对职工进行方案解释和问题解答。
    虽公司终结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其也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同样的事实效果。因此公司终结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使职工有心理预期。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送达职工是终止劳动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必备条件。关于送达方式,笔者认为采取组合送达的方式比较适宜。所谓组合送达方式是指将向职工电话通知、向职工当面书面送达、根据职工地址邮寄送达、在报纸等媒体公告送达、在公司醒目位置公示,这几种方式组合同时使用,以确保职工获得以上信息。将终结文件和安置方案进行公示,以使职工明确其相关权益,使信息对称,安置工作公开进行。由于职工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无法正确理解方案和自己权益,因此就需要专门人员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作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专门人员应当从法律,情理,职工心理等方面作好疏导工作,对合理合法要求要采纳,对职工的具体困难要倾听并采取多种途径解决。
    十、根据安置方案公布职工基础信息和安置待遇,并到社保部门确认保险,补缴有关社会保险。
    安置方案中职工具体补偿待遇都是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来计算,职工年龄、工作时间、工资水平等基础数据直接关系到职工补偿数额。因此有必要将这些基础信息和相关待遇数额进行公示,以便于职工进行核对和计算。社会保险是需要向社保部门核定,而非与职工结算,因此职工保险要与社保部门核定结算,以保证职工未来利益的获得。
    十一、按照安置方案与职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为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发放补偿金等费用,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全部手续。
    办理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要细致全面,为职工提供各部门所需文件,以使职工一次性全面解决,避免多次重复,增加职工负担。
    十二、将全体职工档案转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职工失业手续,安置程序全部结束。
    失业手续的办理和档案的移交关系到职工再就业和失业金的领取,因此要依法即时办理。失业手续的办理也是安置工作的最后环节。

    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法规政策的繁杂性,导致职工安置过程中许多实体问题产生多种分歧。对安置过程中实体问题的准确把握和恰当的处理,对安置工作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安置过程中几个实体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比较适宜。
    一、在公司终结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
    国家法律对公司终结情况下劳动关系属于解除还是终止没有明确规定,在各地劳动合同条例中有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须劳动合同当事人有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当然终止或者强制终止。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而公司终结属于用人单位主体的消灭,劳动合同履行主体的一方的灭失。这种情况属于出现一定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劳动关系无法维系。公司终结属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形之一。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发放。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经济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关系的解除最大区别就在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终结虽为劳动关系的终止,但事实上也是劳动合同的未到期的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对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不能终止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劳动法对于职工患病、工伤、女职工三期等情况明确禁止劳动关系的终止,而对于在公司终结情况下是否能够终止无明确规定。公司终结,劳动关系的一方必然消亡,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存在,职工的权益就没有相应主体承担,对职工保护的法律条文就无法得到切实执行。笔者认为公司终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客观规律。如单纯为少数特殊职工而保留公司,将会给社会带来损失,因此劳动关系应当终止。同时职工安置时,公司应当全面核定特殊职工在法律规定保护期内应当获得的补偿,并一次性发放。对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应一次性预缴。如预缴困难,那应当委托相关机构代为缴纳,公司将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委托机构。只有采取以上方式职工权益才能的到全面维护,同时公司也能够办理终结注销手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的完善,因公司终结产生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也处于不断增加状态,而立法和处理机制等配套措施还处于置后状态,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一、立法上的支持和完善。
    现有公司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相衔接的规定,处于割裂状态。因此首先要从立法上制定公司终结中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规定,两者要密切连接并确立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终止的合法性。其次职工安置的程序和职工的相关待遇进行规定,使操作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二、政府相关机构的成立和相关机制的设立。
    职工安置与政府各机构息息相关,此项工作需要政府相关机构的密切配合。政府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机制和特别通道,比如社会保险提前预缴机制(特殊职工的社会保险提前预缴),失业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此种情况下短期内大量职工需要办理失业手续),再就业机构的提前介入机制等。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须成立应急指导机构,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成立托管机构,对特殊职工进行协助。
    公司终结中的职工安置是难点问题,但随着各项法规制度和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此问题会得到合法妥善解决,各方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会得到优化和完美结合,和谐社会得到发展和完善。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2007山东律师论坛获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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