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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 ;明确地方志为职务作品
[ 发表时间:2006-5-30 ]

  法制网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18日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例,仍维持了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同时明确,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


  考虑到编纂地方志需由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乡镇、村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该条例仍维持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关于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


  由于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过去一直没有明确,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背景资料


  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截至2005年,我国已出版地方志5千余部。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目前我国的修志工作是行政命令式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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