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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起抗诉书可引用司法解释规定
[ 发表时间:2006-5-20 ]

    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改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于5月10日施行。     

    根据该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有五类:一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四是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五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每年初制订本年度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必要时可以对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承办部门。     

    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     

    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根据高检院修改发布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记者:肖玮)

 

文章录入:山东律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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