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全国律协《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做法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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